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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资格企业_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资格企业有哪些
zmhk 2024-04-24 人已围观
简介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资格企业_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资格企业有哪些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资格企业”的话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资格企业”的话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梳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交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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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申请新能源指标条件
3.十大变化 工信部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4.新能源汽车准入欲放宽,“鲶鱼”争夺战上演?
5.为代工铺路?工信部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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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工信部公布了第318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拟发布的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及已准入企业变更信息名单。公告显示,拟新增车辆生产企业共28家,其中,24家为新设专用车生产企业,3家为改装类客车企业升级为客车整车企业。敏安 汽车 成为名单中唯一一家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
如若不出意外,在3月24日公告期结束后,敏安 汽车 将成为国内新势力造车企业中第12家获得“双资质”的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此前已经有北汽新能源、合众新能源、奇瑞新能源、知豆、云度新能源、江铃新能源、长江 汽车 、前途 汽车 、金康新能源、国能新能源、河南速达等11家企业获得“双资质”。
根据资料显示,江苏敏安电动 汽车 有限公司为展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和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2013年,注册资本为1.3亿美元。注册地位于江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主要控股股东分别来自台湾、大陆、香港。
其中,展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淮安开发控股有限公司和实益(中国)有限公司,三者分别持股20.25%、20.25%和59.51%,而且淮安开发控股公司为国资背景,展图则是台湾敏实集团全资子公司,而实益有限公司为敏实集团董事局主席秦荣华在香港注册的全资子公司。
敏实集团于1997年由秦荣华创办,并与2005年在香港主板挂牌上市,主营项目为设计、生产、销售 汽车 零部件,目前公司已经进入GM、FORD、NISSAN、DCX、大众全球采购系统中。
早在2016 年1月敏安 汽车 发布了旗下首款自主研发的D01电动跑车,并于同年9月获得工信部第五张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核准资质。
目前敏安 汽车 项目一期工厂已经竣工,总投资83亿元,其中建设总投资25亿元。项目规划占地面积947.55亩,一期用地面积577.05亩,并建成冲压、焊接、涂装、总装、PACK、试验检测、整车零部件物流、试车跑道、商品车物流、办公区及生活配套等十大功能区。敏安 汽车 表示项目建成后的工厂将实现每年不低于 5 万台的产能输出。
同时根据敏安 汽车 的战略规划,到2023年实现年产销10万辆以上,产值突破200亿。在产品方面,敏安 汽车 制定了“328战略”,将打造两大自主整车平台和八款车型,覆盖纯电动SUV、超跑和电动物流车,另外淮安生产基地二期将建设国家级无人驾驶试验区。
2018年第四季度,敏安 汽车 发布了内部代号是“A2001”的纯电动SUV车型,并宣布旗下品牌命名为“澜图”。根据计划,2019年末或2020年初,敏安首款量产SUV将批量投放市场。
公司申请新能源指标条件
上周,工信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次的意见征集稿中,最值得注意的就是删除了之前对于准入企业“设计开发能力”要求的大部分内容,调整为对“技术保障能力”的要求;缩减了对新能源车企生产能力、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等各项要求。
这是一个重要的政策信号,简单来说,就是汽车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可以正式分离。未来的新能源汽车行业很有可能成为像现在的手机产业一样,品牌商与代工厂合作的模式,整个产业格局将产生巨大的变化。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可以理解为汽车代工体系的前哨。在此前的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规范了汽车代工厂的标准,而《征求意见稿》则是对汽车代工体系进行了完善。
众所周知,在我国车企制造新能源车通常需要迈过两个门槛,也就是俗称的“双资质”,是指《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和《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而不再要求设计开发能力,这或许意味着国家从政策方面放宽了对于新能源汽车车企在设计研发机构的要求,部分新型的新能源造车企业或将可以不再受到“一纸文书”的限制。
至于此次修改的准入条件的目的,自然是为了让更多的企业能够加入到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当中去。
如此一来,此前曾经盛传的华为造车、小米造车将不会只是“传说”,乃至BAT、高德等网络公司都可以名正言顺的宣布成为“造车新势力”,而无需大费周章的建设厂房和生产线,这对于汽车领域来说,将会极大的吸引社会资本以及更多跨界企业的进入。
但事实上,笔者认为,在实际中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对于新资本进入的拉动性相对较小,更多的则是对于外资以及充分利用闲置产能起到较大的作用。
我国于2015年前后诞生了一大批的“新造车企业”。蔚来、威马、小鹏等等诸多造车新势力就是在彼时不断涌现,据不完全统计,国内造车新势力超过了500家。而到今日,能够叫的上名字并且真正把车造出来的基本不超二十之数。
市场也在进行筛选,造车新势力经营困难、停产欠薪的消息不断出现,资本也逐渐冷静。随着造车新势力的窗口期的到来,融资难成了所有造车新势力生死攸关的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能对造车新势力有多大拉动?目前还尚未可知。
而这对于外资企业或许是个重大利好。随着国内汽车产业的进一步开放,股比限制政策按着时间表逐步取消,在股比限制完全取消后,根据原有规定,建立新的独资企业需要配套研发团队。一直以来,中国都在“以市场换技术”,虽然技术没拿到多少,市场还被抢走了,但是外资企业的技术泄露的顾虑仍旧是存在的。
而此次的《征求意见稿》解决了这一问题,外资厂商们只需要在国内建立制造厂,无需配套技术开发团队,特斯拉上海建厂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可以说,《征求意见稿》彻底放开了外资独资新能源汽车品牌在华的限制。
另一方面,也是在逐渐淘汰落后产能。据数据统计,2019年中国汽车整车制造行业规模以上企业数量接近500家,而近年来汽车行业不景气,导致大多数传统汽车企业产能利用率都不足。
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我国要逐渐淘汰落后汽车产能,将产能向优势区域集中。此次工信部对于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的降低,造车新势力可以进行充分的选择优秀的代工厂,而不是只能局限于有数的几家。传统闲置产能将得到充分利用,造车新势力的代工议价空间也将变得更大,车辆价格有望下降,而那些技术实力不足,无法吸引新势力企业进行代工的落后产能,也会被自然淘汰。
这次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截止2020年3月10日。届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将相应做修改,重新公布。
随着整体新能源产业的不断发展,相应的管理规定也在及时做出调整,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调整,给市场再增添不少活力,也向2020年的新能源市场释放了更加开放的信号。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十大变化 工信部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企业申请新能源汽车指标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企业在沪注册;2.企业在沪拥有场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指标管理系统”进行申请。
根据上海市颁布的相关政策,企业申请新能源汽车指标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 企业在沪注册:企业需要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注册,并持有法人资格证明。企业需要在中国税务、海关、信用等部门具有正常经营记录,并能出具相关证明。2. 企业在沪拥有场地:企业需要在上海市拥有产权或租赁权,并且该场地可以用于新能源汽车的充电、停放和维修等服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指标管理系统”中进行申请。申请过程中,企业需要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如企业财务状况、场地证明、汽车购置税缴纳证明等。申请通过后,企业可以获得新能源汽车指标,并购买相应的新能源汽车。
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可以享受一定的资金补贴和税收优惠,同时还可以获得部分地区的免费停车、免费充电等服务。具体优惠政策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政策规定来确定。
新能源汽车已成为现代交通领域的重要发展方向。企业申请新能源汽车指标需要具备在沪注册和在沪拥有场地的条件。同时,购买新能源汽车还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企业应该认真了解相关政策,合理规划自己的发展战略,为未来的企业发展做好充分准备。
法律依据:
《上海市新能源汽车推广与应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新能源汽车指标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注册;(二)在本市拥有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使用相关场地。
新能源汽车准入欲放宽,“鲶鱼”争夺战上演?
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众可在2020年3月10日前提出意见。
修改内容包括:将原管理规定的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将《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另外,工信部还将对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十项内容进行修改或删除。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技术保障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2)。”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
三、删除第三十条。
四、删除第三十一条。
五、将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修改为: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一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二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三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四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六、将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中“一、设计开发能力”修改为:“一、技术保障能力”,并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修改。
具体见附件2《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七、对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做以下修改:
(一)将GB/T 18387-2008《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宽带,9kHz~30MHz》修改为,GB/T 18387-2017《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将GB/T 4094.2-2005《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修改为,GB/T 4094.2-2017《电动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将GB/T 19836-2005《电动汽车用仪表》修改为,GB/T 19836-2019《电动汽车仪表》;
将GB/T 18386-2005《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修改为,GB/T 18386-2017《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二)删除GB/T 27930-2015《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与电池管理系统之间的通信协议》,新增GB/T 34657.2-2017《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第2部分:车辆》
(三)新增5项标准,分别为:GB/T 33978-2017《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GB/T 34585-2017《纯电动货车技术条件》、GB/T 37154-2018《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GB/T 37153-2018《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GB/T 34598-20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技术条件》。
具体见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八、对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做以下修改:
(一)删除“与新能源汽车产品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的内容;
(二)删除“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能力及设计开发过程说明(包括研发机构和人员、开发工具和设备、开发过程描述等)”的内容;
(三)删除“产品开发主要设施设备(含必要的软件程序)清单”的内容。
具体见附件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
九、根据有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对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内容进行修改。
具体见附件5《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
十、对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做以下修改:
删除对“新产品研发情况”、“研发能力和条件建设情况”内容。
具体见附件6《新能源汽车年度报告》。
自2020年月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
序号
准入审查要求
一
技术保障能力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保障能力。在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等方面建立相应的流程,制定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文件,提供全面的技术保障。
2*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对新能源汽车整车和自制部件的测试能力,能够评价、确认与技术保障能力相关的技术要求,包括:整车动力性、经济性、可靠性模拟测试能力;动力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集成测试能力(包括制动回馈功能测试能力)、电子电控系统功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盐雾等)测试能力、通讯系统模拟测试能力、控制软件分析测试能力、硬件在环测试能力、单个箱体的动力蓄电池包(超级电容器)性能测试能力及耐环境性(高温、低温、振动等)测试能力、电子电器件的电气性能基本测试能力、高压电安全测试能力。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还应具备发动机性能/工况排放、能耗、电机性能、机电耦合装置性能综合测试台架;申请燃料电池汽车的,还应具备燃料电池系统性能测试台架、车载氢系统泄漏及高压气体安全方面的测试仪器和设备。
二
生产能力
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所必需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具备专用充电设备,数量应能保证产品充电需要。
应建立充分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人员防护措施、应急处理措施。
4*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要求建设发动机生产条件的整车生产企业,申请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产品时,应具备发动机的生产能力,至少应有缸体、缸盖的精加工生产线,机械化的发动机总成装配线及发动机试验台架。曲轴、凸轮轴、连杆可委托加工。
三
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5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实施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至少应建立产品可追溯性信息管理系统,应对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总成,以及整车配置、出厂检测数据等进行可追溯性信息管理。
6针对所有原材料、常规部件、车载能源系统及其他电器系统部件、软件及服务等供方,应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定供方及其产品评价标准、采购技术协议、产品验证规范,对供方及其产品进行评价和选择,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应保留对供方及其产品的评价、选择、管理记录。
7*应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设备和辅助检具,检验项目覆盖整车主要技术特性参数、主要零部件基本技术参数、功能和性能方面的检验内容,对安全、环保、节能等法规符合性、顾客特殊要求、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项目要求应特别关注,性能指标应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且与所要求的测量能力一致。
应具备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驱动系统的电气性能与安全、温度、储氢系统安全等项目的检验设备以及整车安全检测线。
应具备整车控制器总成检验能力、整车下线后控制系统及其子系统的检验能力,具备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
8*应建立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应建立整车产品信息及出厂检测数据记录和存储系统,存档期限不低于产品的预期生命周期。
当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时(包括由于供方原因引起的问题),应能迅速查明原因,确定召回范围,并采取必要措施;当顾客需要维修备件时,应能够迅速确定所需备件的技术状态。
对于发动机、车载能源系统/燃料电池系统、储氢系统、驱动电机、整车控制器等关键部件,应建立易见的、不可更换的、唯一性标识,并建立可以支持产品追溯的信息数据库。
四
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9应建立完整的文件化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体系,包括人员培训(企业内部人员、经销商人员、顾客或使用单位的人员)、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维修服务提供、备件提供、索赔处理、信息反馈、整车产品召回、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
应建立相应的技术文件体系,包括销售技术培训手册、整车/底盘/电子电器系统的维修手册、备件目录、专用工具和仪器清单、产品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承诺、应急措施等。
售后服务承诺内容应充分适宜,应在本企业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履行。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重组后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重组前作出的售后服务承诺。
10维修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在企业承诺的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可靠的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
售后服务体系除能独立完成或与供方协作完成与常规汽车相同的售后服务项目外,还应具备整车及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控制系统及子系统和相关部件的故障诊断专用仪器和软件,具备相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和更换能力。
应建立零部件(如电池)回收及再利用的渠道,与有关各方签订相关协议,确保回收及再利用的顺利实施。
11*应建立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及产品安全保障机制。
应在产品全生命周期内为所销售的每一辆新能源汽车(含底盘)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管理系统,跟踪记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情况。
应按照与用户的协议,对已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含底盘)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监测数据应至少包括车辆运行安全、故障、充电、能耗情况等方面,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能为车辆改进提供数据支持。监测数据保存期应不低于产品的生命周期。企业监测平台应与地方和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监测平台对接。
应建立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包括应急预案、抢险救援方案、事故调查及汇报方案等。
应编写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注:1.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审查,则对相关要求免予审查。
2.表中准入审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1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7个)为否决项。
3.判定原则如下:
(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附件2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技术保障能力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技术保障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审查要求》“技术保障能力”的考核要求。
二、生产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三、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
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审查要求》“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
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附件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备注
1储能装置(单体、模块)
电动汽车用锌空气电
GB/T?18333.2-2015
6.2.4、6.3.4?90°倾倒试验对水系电解液蓄电池暂不执行。
车用超级电容器
QC/T?741-2014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循环寿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4-2015
6.5工况循环寿命结合整车可靠性标准进行考核。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5-2015
6.2.8、6.3.8针刺试验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电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31486-2015
道路车辆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模块
GB/T 33978-2017
储能装置(电池包)
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蓄电池包和系统 第3部分:安全性要求与测试方法
GB/T?31467.3-2015
对于由车体包覆并构成电池包箱体的,要带箱体/车体测试;电池包或系统尺寸较大,无法进行台架安装测试时,可进行子系统测试。
2电机及控制器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第1部分:技术条件
GB/T?18488.1-2015
5.6.7电磁兼容性结合GB/T 18387-2008电磁兼容考核;5.7可靠性试验结合整车可靠性进行考核;附录A不执行。
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系统 第2部分:试验方法
GB/T?18488.2-2015
10可靠性试验、9.7电磁兼容性暂不执行。
3电动汽车安全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车载可充电储能系统(REESS)
GB/T?18384.1-2015
5.1.2(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5.2污染度暂不执行;
5.3有害气体和其他有害物质排放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2部分:操作安全和故障防护
GB/T?18384.2-2015
6用户手册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8紧急响应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第3部分:人员触电防护
GB/T?18384.3-2015
6.3.3电容耦合 暂不执行;
7.2B(除乘用车和N1类车辆外的其他汽车)绝缘电阻测试条件,可在室温条件下进行;
9用户手册 涉及项目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
GB/T?24549-2009
4电磁场辐射
电动车辆的电磁场发射强度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8387-2017
5电动汽车操纵件
电动汽车 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T?4094.2-2017
6电动汽车仪表
电动汽车仪表
GB/T 19836-2019
7能耗
电动汽车 能量消耗率和续驶里程 试验方法
GB/T?18386-2017
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3-2013
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GB/T?19754-2015
8电动汽车除霜除雾
电动汽车风窗玻璃除霜除雾系统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GB/T?24552-2009
5.1.1除霜试验环境温度对于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为-10℃。
9纯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纯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28382-2012
纯电动货车 技术条件
GB/T 34585-2017
10燃料电池发动机
燃料电池发动机性能试验方法
GB/T?24554-2009
11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加氢口
GB/T?26779-2011
12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技术要求
GB/T?26990-2011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 试验方法
GB/T?29126-2012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氢气排放测试方法
GB/T 37154-2018
13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20234.1-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GB/T?20234.2-2015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GB/T?20234.3-2015
14通信协议
电动汽车传导充电互操作性测试规范 第2部分:车辆
GB/T 34657.2-2017
15碰撞后安全要求
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
GB/T?31498-2015
采用B级电压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16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QC/T?838-2010
5.1.3.1绝缘、5.2.1高压电器设备及布线、5.3低压电器设备及电路设施暂不执行。
17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技术条件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2694-2016
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商用车 技术条件
GB/T 34598-2017
18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
GB/T 32960.2-2016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3部分: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GB/T 32960.3-2016
19.定型试验
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8388-2005
4.1.2、4.1.3电动车除霜除雾结合GB/T?24552-2009标准的方法和要求考核。4.3可靠性行驶对于纯电动乘用车按照GB/T 28382-2012标准4.9可靠性要求考核。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定型试验规程
GB/T?19750-2005
超级电容电动城市客车 定型试验规程
QC/T?925-2013
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8385-2005
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动力性能 试验方法
GB/T?19752-2005
9.7混合动力模式下的30分钟最高车速暂不执行。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最高车速试验方法
GB/T?26991-2011
20低速提示音
电动汽车低速提示音
GB/T 37153-2018
来源:第一电动网
作者:王鸣幽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为代工铺路?工信部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
作者?|?陈凯欣来源?|?汽车大观
“请给我一次失败的机会。”这是21年前,吉利控股集团董事长李书福对吉利汽车生产准入机制的请愿。在新能源汽车大发展的今天,小鹏、蔚来等造车新势力,也都曾为企业生产资质与产品准入发愁。?
不过今后,车企获取资质的严格限制,正逐渐松动。
2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表示将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等10项内容进行修改。
在一个月前的中国电动汽车百人会上,工信部部长苗圩为“放宽准入”画了重点,强调“采取更加开放包容的监管手段,进一步放宽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给企业和市场更多选择空间。”
这一次放权,或许将对中国汽车行业起到重要变化,将使得汽车企业和市场将有更多选择空间,也将促进传统车企与造车新势力的融合发展。
曾经:“求而不得”的准入资质
所谓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是指由国家发改委核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资质,有了它,车企必须经过相关的审核批准,才能合法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
当时的准入规定,从企业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提高了准入门槛,并强化了安全监管要求,目的在于有效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
自2016年3月16日有了第一家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的企业以来,至2017年5月22日,全国共有15家企业获得该资质。不过,诸如河南速达、国能新能源这种一直“难产”的车企也入列,产能过剩、申请企业实力不强、出现“僵尸”企业等问题被频频质疑,国家发改委后来几乎彻底暂停了资质发放。
此后,在发改委并未宣布暂停新能源车生产资质的申请的情况下,再也没有一家企业能够获取此资质。
由于短期内申请资质无望,更多的造车新势力都选择收购资质或者代工模式进行生产。
例如拜腾通过收购一汽华利、理想智造收购力帆来取得资质,已经上市车辆的新特汽车,则通过一汽代工,而刚发布了S01车型的零跑汽车,则与另一家新势力长江汽车合作,后者已经取得生产资质。
全国乘联会秘书长崔东树曾以理想智造收购力帆的资质为例,分析了资质的重要性,“目前车企一些剩余产能,过度给新造车,也是两全其美的办法。”
“有些企业拿到了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却根本没有实力生产汽车,而是借着‘资质’四处找投资;而很多有能力、想要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却得不到生产资质。”李书福曾在2018智能汽车国际研讨会上,将“炮口”对准了当下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机制。如今:大幅降低准入门槛
征求意见稿主要在10个部分对原规定进行了删减和修改,汽车大观做了重点摘要整理。
具体来看,此次修改工作最引人关注的,是删除了原规定中“设计开发能力”的大部分核心内容,把此部分调整为“技术保障能力”要求,只保留产品生产一致性和测试评价能力等基本要求。
原规定对“设计发开能力”的要求十分细致:除了要求有独立的设计开发机构,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数量、岗位分布都提出了要求,例如掌握全面的产品开发技术,甚至细化到某一车型技术路线应该掌握的技术列表清单,并对技术开发管理规范、管理流程、开发工具、试制验证能力等也提出了详细的要求。
现在,产品设计开发能力不再作为审核整车企业的核心指标,这意味着主管部门不再干涉车企所制造产品的来源,给汽车界研发资源共享打开了绿灯,也将大大降低获取造车资质的技术门槛。
同时,本次修改直接删除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暨取消了原规定中对之前已取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资质的企业进行重新审查的规定,取消了产品专项检验规定,以及需满足同类管理规定的要求。
放宽事前准入的重要举措,将为新能源整车企业创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为新能源汽车市场提供新的创新活力。
值得注意的是,与国家发改委此前公布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资质准入》和《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不同,工信部此次对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准入——产销量规模规定并没有提及。
这也表明政策正在逐渐放手,鼓励充分的市场竞争。
未来:?“鲶鱼”争夺战愈演愈烈?小鹏汽车董事长何小鹏曾表示,造车有得必有失,前期可以通过代工,尽量做减法来保证自己的优势和核心,“但长远来看,我们一定要有自己的资质。”
新规定实施后,或将有一批具有新资质的车企诞生,同时,那些前期获得生产资质,但至今没有量产的造车新势力,就可以彻底被市场抛弃。
而随着特斯拉国产化落地,外资品牌蜂拥入华,国内造车新势力陆续进入交付阶段,“鲶鱼”争夺战中的各路“神仙”业已蓄势待发,新政策的推动,或将导致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再度洗牌。
车企间融合发展,也可能成为趋势。此次《征求意见稿》通过解绑“设计开发能力”,有望进一步推动产业内的专业分工,实现研发和制造的分离,促进汽车集团内部和集团之间的整合,以及汽车品牌运营商、专业代工厂等新型商业模式的出现。
这次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时间截止2020年3月10日。届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将相应做修改,重新公布。
种种趋势都表明,未来汽车市场的马太效应将愈发明显,不过换一个角度看,激烈竞争不仅会为行业带来好的发展,也能给用户带来更好的价值,消费者将是行业优胜劣汰的获益者之一。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在汽车市场向头部企业聚集,造车新势力崛起,车市寒冬持续,外资开始在华建立独资企业的背景下,中国汽车产业进入了一个新时期,原有的政策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于新的市场发展。从2018年开始,汽车产业政策进入快速调整的时期,政策的风吹草动都受到行业人士的密切关注。2020年各大车企复工之际,汽车产业就迎来了政策变动:工信部发布了《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图1?工信部发布《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修改稿修改了什么?
本次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改中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将原文件第五款第三条与附件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第一项中“设计开发能力”改为了“技术保障能力”。相应的第29,30,31条对于设计开发能力的要求也随之删除。
修改的含义十分明显,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无需具备设计开发能力,转而强调技术保障能力,强调保障生产产品的质量和检测能力。也就是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开始变得名副其实,只管生产,不管设计开发。
这是典型的对纯制造企业,或者说代工厂的要求,也正是在针对国内汽车产能重组,造车新势力崛起以及外资品牌入华的背景下设计与制造分离的情况做出的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政策的精神实际上与新版《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是存在一定冲突的。
在新版《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中对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有如下规定。
图2?《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对新建纯电动项目要求
在《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依然强调企业的研发团队和研发实力,而在《修改稿》中,完全摒弃了对企业研发能力的要求。这显示了一年来在政策制定方面已经出现了一定的调整和转变。
不仅仅是代工,《修改稿》对产业起到积极作用
这是一个重要的政策信号,这意味着汽车的设计研发与生产可以分离,未来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将可能如同今天的手机产业一样,出现品牌商与制造商普遍分离的情况,汽车产业格局将产生巨大的变化。
因此很多人认为,《修改稿》很可能是为汽车代工体系的打前哨。此前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工信部承认了“汽车代工”的合法地位,那么新的《修改稿》则是从新企业的角度,对汽车代工体系进行了完善。
图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在这样的背景下,这份《修改稿》扮演了多个身份,对造车新势力、外资品牌、落后产能企业等不同的产业参与者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造车新势力的幸运星
首先恭喜的就是造车新势力,以及想进入汽车行业的高科技企业们。
近年来,大量科技企业的从业人员进入汽车产业,成为了所谓的“造车新势力”,并引进了大量科技企业产业的思维,“汽车代工”就是其中的一种。很多造车新势力难以获得生产资质,同时汽车制造业是个重资产行业,建设厂房、生产线等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采用代工的方式,既可以绕开生产资质的限制,也可以避免重资产的负担,对于资金有限的造车新势力有着非常大的吸引力。
另一方面,随着汽车产业的发展,平台化、模块化成为汽车产业的趋势,汽车产业大规模代工的土壤已经开始形成。
在未来,造车新势力可能将扮演品牌商的角色,生产制造乃至研发设计都可能外包出去。
《修改稿》的发布,意味着承认纯汽车制造企业的合法身份,另一层含义则是承认纯方案设计方、品牌方的合法身份。华为、腾讯、阿里、百度们可以光明正大地进入“造车新势力”的行列,推出自有品牌汽车而无需大费周章地投资建设厂房和生产线,这将大大有利于社会资本的流入和其他领域企业跨界进入汽车领域。
图4?微笑曲线
落后产能的催命符
那么,由谁来承当这个代工厂的角色?
目前来看,首选产能利用率过低甚至是濒临倒闭的传统车企们。但这样就产生了一个矛盾:根据《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的精神,要将淘汰落后汽车产能,将产能向优势区域集中,这些产能利用率过低的汽车企业一定程度上就是要被淘汰的“落后产能”。
另一方面,产能利用率低的原因自然是市场表现不好,在中国,市场表现不好的很大部分原因是由于产品质量不好,生产管理水平差。造车新势力为何要选择一个生产管理水平差、生产设备落后的企业来充当代工厂,生产自己的产品?
能够进入代工体系的企业,必须是设备、生产、管理均达到先进水平的企业。与其花费大力气改造一个旧企业,可能不如建立一个符合市场要求的新企业。因此,《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和其背后的代工体系绝对不是将被淘汰的落后产能的救命稻草,反而是一道催命符!既定的产能清理路线并不会改变,反而将利用新的企业加快产能替代的速度。
外资独资品牌的“准生证”
除了造车新势力之外,还有一个获利者,那就是外资品牌。
长期以来,国内汽车产业“市场换技术”的政策一直被诟病不已,市场被拿走了,技术却没换来。“没有德国工程师的允许,中国工程师不能改动一个螺丝钉”的故事也被广为传播,引为笑谈。隐藏在故事背后的,是外资厂商并不愿意把技术轻易地让渡给中方,毕竟谁会想在本已拥挤的市场上再多一个竞争对手?世界上并没有那么多苏联老大哥,可以毫无保留地将本国整套工业体系援助给他国。
面对对技术如饥似渴的中方合作伙伴,外资品牌很难不在心里多几层顾虑。随着国内汽车产业的进一步开放,股比限制政策按着时间表逐步取消,外资车企们又面临着新的问题:在股比限制完全取消后,要在中国市场进行多深的投入?根据原有规定,建立新的独资企业需要配套研发团队,这是否会增加各类技术机密泄露的风险?
目前国内已经出现外资独资的汽车企业:特斯拉是第一家外资独资的新能源汽车车企,四川现代是第一家外资独资的商用车车企。要不要跟进成为了其他外资厂商头疼的问题。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改稿解决了这一问题,外资厂商们只需要在国内建立制造厂,无需配套技术开发团队。这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外资厂商的知识产权利益。可以说,这是外资独资新能源汽车品牌的“准生证”。
我们不排除这份修改稿征求了外方的意见,甚至可能是外方推动了这份修改稿的出台,但这并不妨碍这份修改稿是更多地有利于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
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的进一步开拓需要外资品牌产品的协助。目前国内新能源汽车市场主要以运营市场为主,超过80%的新能源车辆用于运营用途,私人汽车市场占比很少。外资品牌的大规模进入国内市场,有利于利用外资品牌的品牌效应,打开私人新能源汽车市场。
中国新能源车企并不惧怕外资品牌。从船夫哥“分分钟造出特斯拉”开始,中国新能源车企们就一直信心满满。中国新能源汽车市场占据全球市场的50%,中国新能源自主品牌占国内市场份额超过80%,这是工信部敢于放开政策限制的底气。
总而言之,《修改稿》的发布,将大力推动纯制造企业的发展与兴旺,有利于推动产能合理重组,促进汽车向模块化设计与制造发展,加快产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有利于汽车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今天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资格企业”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资格企业”,并从我的答案中找到一些灵感。